(2013)汇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朱建红申请执行万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红,万本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汇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朱建红,男,汉族,四川省华莹市人,住华莹市。被执行人万本文,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朱建红申请执行万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万本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52万元、承担受理费、保全费7620元;另承担执行费907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本文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何良远审判员 张元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