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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诉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佳雨与郭娜、彭坚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佳雨,郭娜,彭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诉保字第10号申请人李佳雨(曾用名李甲女),女,汉族。被申请人郭娜,女,汉族。被申请人彭坚,男,汉族。为防止被申请人郭娜、彭坚转移财产,申请人李佳雨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娜、彭坚价值2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李佳雨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娜、彭坚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世华审 判 员  李国会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明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