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诉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佳雨与郭娜、彭坚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佳雨,郭娜,彭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诉保字第10号申请人李佳雨(曾用名李甲女),女,汉族。被申请人郭娜,女,汉族。被申请人彭坚,男,汉族。为防止被申请人郭娜、彭坚转移财产,申请人李佳雨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娜、彭坚价值2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李佳雨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娜、彭坚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世华审 判 员 李国会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明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