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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财金与吴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财金,吴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张财金,女,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吴美英(又名吴依平),女,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现去向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财金与被告吴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财金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故可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财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敏强代理审判员  陈 力代理审判员  魏孜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灵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