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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浩林与何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林,何自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张浩林,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何自福,男,1942年4月出生,汉族。原告张浩林与被告何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浩林以“将另行向其他共同债务人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浩林以“将另行向其他共同债务人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林撤回对被告何自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68元,合计168元,由原告张浩林负担。受理费原告已缴纳,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100元。审 判 长  王志英审 判 员  彭 勋人民陪审员  冶好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禅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