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浩林与何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林,何自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张浩林,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何自福,男,1942年4月出生,汉族。原告张浩林与被告何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浩林以“将另行向其他共同债务人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浩林以“将另行向其他共同债务人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林撤回对被告何自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68元,合计168元,由原告张浩林负担。受理费原告已缴纳,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100元。审 判 长 王志英审 判 员 彭 勋人民陪审员 冶好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禅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