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丁荣华与陈国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强,丁荣华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飞艳、朱剑,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荣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温小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国强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国强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国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国强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陈国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强审 判 员 楼晋代理审判员 赵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蒋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