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423号原告侯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5月6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牛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