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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行执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邵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刘爱良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邵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爱良,王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阳行执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街。法定代表人陈辉,男,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爱良,男,汉族,农业户口。被执行人王利云,女,农业户口,系刘爱良之妻。邵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邵计生征字(2014)第0520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邵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邵计生征字(2014)第0520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邵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邵计生征字(2014)第0520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邵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邵计生征字(2014)第0520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谭 刃审判员 陈顺华审判员 曾马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飞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