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乌法执字第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俊伟申请马彩霞李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伟,王俊峰,马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乌法执字第446-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伟,男,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申请执行人王俊峰,男,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马彩霞,女,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担保人李小乐,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乌民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马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彩霞逾期仍未履行,李小乐自愿为被执行人马彩霞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担保人李小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兰家坪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方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