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蔡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蔡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尹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王蓉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