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蔡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蔡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尹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王蓉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