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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执恢字第01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李恒,李红,邹平恒成泵业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恢字第01346-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李恒。被执行人李红。被执行人邹平恒成泵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恒、李红、邹平恒成泵业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022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恒、李红、邹平恒成泵业租赁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恒、李红、邹平恒成泵业租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邹平恒成泵业租赁有限公司所有(名下)的中联牌泵车三台,车架号分别为LGAX2A130C1000244、WDAKHCAA2BL579670、WDANHCAA3BL594336。2014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对该三台泵车进行了价值评估,其评估值分别为525423元、2308878元、3042468元。2015年1月4日本院依法委托湖南华星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泵车进行拍卖,该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2日、2015年2月26日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而导致该标的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上述三台泵车的第二次拍卖底价分别为420400元、1847200元、2434000元抵偿被执行人李恒、李红、邹平恒成泵业租赁有限公司在(2013)岳执恢字第01344号、第01345号、第01346号中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租金、违约金、延迟履行债务利息等债务以及案件受理费、案件执行费合计477870.6元、3772797.92元、1697053.64元。在将一台流拍车辆(车架号为WDAKHCAA2BL579670)作价1847200元抵偿(2013)岳执恢字第01344号债务477870.6元后,剩余价款1369329.4元和第二台流拍车辆(车架号为WDANHCAA3BL594336)作价2434000元共同抵偿(2013)岳执恢字第01345号债务3772797.92元,剩余价款30531.48元和第三台流拍车辆(车架号为LGAX2A130C1000244)作价420400元共同抵偿本案债务1697053.64元及本次拍卖评估费用49000元、公告费用2485元,对于剩余债务1292637.16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5日),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邹平恒成泵业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中联牌泵车一台(车架号为LGAX2A130C1000244)作价420400元抵偿本案债务,对于剩余债务1292637.16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该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许朝阳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