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康嘉林与被告张玉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嘉林,张玉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245号原告康嘉林,男,200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新城区秦川小学四年级在校学生,住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理人康小朋,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鼎天车队货运司机,住同原告(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雷向明,田磊,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强,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分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锦业一路29号。法定代表人赵大春,董事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396号亚美伟博大厦。负责人杜金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嘉林与被告张玉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嘉林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7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原告康嘉林负担。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