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荔法执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法执字第190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被执行人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及利息12682735元。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有存款及机动车的登记。广州市xxxx商业城负一层及负二层虽有部分商铺属于被执行人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但均属银行抵押物,且因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远低于抵押债权本息总额,故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无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不能从中受偿。上述抵押物经本院委托拍卖,但三次均流拍。现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华康地空开发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9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任盛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