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晓燕与郭保均、洪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燕,郭保均,洪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燕,女,个体。被执行人郭保均,男,农民。被执行人洪旗,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晓燕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已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以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冯之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