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5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杜德武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德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5073号原告杜德武,男,汉族,1970年9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朱容英,女,汉族,1962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德武与被告朱容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德武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德武撤回起诉。��件受理费人民币538元,减半收取269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杜德武负担。审 判 长 邱 翠代理审判员 王 茜人民陪审员 林 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闽洲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