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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商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丁玉国与聊城市先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国,聊城市先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1354号原告:丁玉国。被告:聊城市先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光岳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孙大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玉国与被告聊城市先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丁玉国负担。审 判 员  孙文清人民陪审员  张传宏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丹签发:核稿:拟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