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邮刑初字第0016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某,江苏省高邮市人,务工,住高邮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4月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协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5日15时许20分许,被告人祁某驾驶皖M×××××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邮市海潮东路与屏淮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对路口情况观察不够,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与由南向北由被害人孙某(女,1968年9月6日生)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孙某多脏器损伤死亡。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祁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祁某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于2015年3月24日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方人民币7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的证言,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受理单、案件侦破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保险单,被告人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