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执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如贞与被执行人姜米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如贞,姜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934号申请执行人俞如贞,女,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姜米龙,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姜米龙及其财产共有人俞玉贞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文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丁梦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