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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奚静婷与奚静博、奚静玥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静婷,奚静博,奚静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222号原告奚静婷。委托代理人雒毅,陕西圣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韵琦,陕西圣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静博。被告奚静玥。委托代理人张应国,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奚静婷与被告奚静博、奚静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奚静婷于2015年5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静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退还1150元,剩余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何俊英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