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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袁海文与康亮、杨秀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文,康亮,杨秀芝,康万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袁海文。被告康亮,成年。被告杨秀芝,成年。被告康万海,成年。原告袁海文诉被告康亮、杨秀芝、康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开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乔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