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袁海文与康亮、杨秀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文,康亮,杨秀芝,康万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袁海文。被告康亮,成年。被告杨秀芝,成年。被告康万海,成年。原告袁海文诉被告康亮、杨秀芝、康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开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乔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