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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6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何玉琴、王秀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何玉琴,王秀山,高爱芝,郑召常,王启升,张怀花,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6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负责人张俊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玉琴。被执行人王秀山。被执行人高爱芝。被执行人郑召常。被执行人王启升。被执行人张怀花。被执行人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299号建行5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何玉琴、王秀山、高爱芝、郑召常、王启升、张怀花、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52638.91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2638.91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王秀山银行存款账户,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执行员 李文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