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国华、李少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黄国华,李少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43号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徐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创英、萧妙连,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黄国华,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李少仙,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国华、李少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积极与原告协商,现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为118元,由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