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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法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韦光汉与广西来宾铭鸿发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光汉,广西来宾铭鸿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法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韦光汉被执行人:广西来宾铭鸿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洲申请执行人韦光汉申请执行广西来宾市铭鸿发电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字(2014)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铭鸿发电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字(2014)第13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重新立案,恢复兴劳人仲字(2014)第13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因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陈勋繁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莫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