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谧与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谧,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王谧,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藏族,居民,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蒋雪萍,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17号。组织机构代码:20945759-7。法定代表人:李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谧与被告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谧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谧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雅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