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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哲与黄静、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哲,黄静,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刘哲,男,2004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学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韩麻营镇德吉沟村**号。身份证号:×××。法定代理人刘瑞恒,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韩麻营镇德吉沟村**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刘晶,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黄静,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韩麻营镇牌岔子村***号。身份证号:×××。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紫晶花园*座*号底商。代表人刘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子旭,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庄头营雹神庙村22号。身份证号:×××。原告刘哲与被告黄静、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哲撤诉。案件受理费1252.00元,减半收取626.00元,由原告刘哲负担。审判员  高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