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杨志平,金塔县金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胡少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向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