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梁慧江和成都和神贸易有限公司、李成佳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慧江,成都和神贸易有限公司,李成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梁慧江。被执行人成都和神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成佳。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04)18号文件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5)川律公证内经字第979号公证书、(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98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梁慧江申请执行成都和神贸易有限公司、李成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成都和神贸易有限公司、李成佳向申请执行人梁慧江支付欠款人民币18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和神贸易有限公司、李成佳的财产及收入或相应的银行存款。执行额度(包括执行费)为人民币18085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仇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