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藁民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志全与赵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全,赵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751号原告王志全。被告赵伟。原告王志全诉被告赵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燕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志全诉称:2015年1月1日15时许,被告赵伟驾驶冀A×××××号轿车,在定魏线与我驾驶的冀E×××××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我的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藁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赵伟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我车损124130元。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藁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藁公交认字(2015)第01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原告王志全无责任,被告赵伟负事故全部责任。2、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一份,评估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王志全的车损为111300元,评估费3100元。3、拆验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花拆验费5000元。4、施救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花施救费960元。被告赵伟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15时许,被告赵伟驾驶冀A×××××号轿车,在定魏线与原告王志全驾驶的冀E×××××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致使冀E×××××号小型轿车驶入逆行,又与对向李秋丰驾驶的冀T×××××重型罐式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伟遗弃车辆逃离现场。经藁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赵伟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志全、李秋丰无责任。原告自愿放弃要求承保被告赵伟驾驶的冀A×××××号轿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承保李秋丰驾驶的冀T×××××重型罐式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无责赔偿100元。原告王志全的车损为111300元,评估费3100元,施救费960元。本院认为: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案中,藁城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赵伟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妥,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告王志全的车损经藁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为1113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施救费960元、评估费31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亦予以认定。原告主张拆验费5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王志全车损111300元、施救费960元、评估费3100元、以上共计115360元,扣除原告自愿放弃要求承保被告赵伟驾驶的冀A×××××号轿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承保李秋丰驾驶的冀T×××××重型罐式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无责赔偿100元,原告剩余损失113260元,应由被告赵伟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伟赔偿原告王志全车损、施救费、评估费,共计1132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0元,诉前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赵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最迟在本判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未交纳,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耿燕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范孝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