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长安与杜凤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安,杜凤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608号原告:王长安,男,194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杜凤学,女,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王长安为与被告杜凤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50元,由原告王长安承担50元。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