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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长安与杜凤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安,杜凤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608号原告:王长安,男,194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杜凤学,女,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王长安为与被告杜凤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50元,由原告王长安承担50元。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