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秘密与被执行人蒋刚辉、廖美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秘密,蒋刚辉,廖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林秘密。被执行人蒋刚辉。被执行人廖美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013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蒋刚辉、廖美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蒋刚辉、廖美群所有的坐落在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长家山居委会388号15栋2单元2楼1号房屋(产权证号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34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二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