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高明镇。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系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高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一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卫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