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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剑飞与被执行人郑振华、郑秀琼、叶锦航、林美玲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剑飞,郑振华,郑秀琼,叶锦航,林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郑剑飞,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振华,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秀琼,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叶锦航,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美玲,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郑剑飞与被执行人郑振华、郑秀琼、叶锦航、林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2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何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