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申请执行安徽泾县长荣酱制品有限公司、伍长荣、伍长源、包明友、刘泽文、赵美丽、戴锋追偿权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安徽泾县长荣酱制品有限公司,伍长荣,伍长源,包明友,刘泽文,赵美丽,戴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010-1号申请执行人: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周凌云。委托代理人:胡国华。被执行人:安徽泾县长荣酱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长荣。被执行人:伍长荣。被执行人:伍长源。被执行人:包明友。被执行人:刘泽文。被执行人:赵美丽。被执行人:戴锋。担保人:彭京。申请执行人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安徽泾县长荣酱制品有限公司、伍长荣、伍长源、包明友、刘泽文、赵美丽、戴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泾民二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泾县长荣酱制品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判令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伍长源、包明友、刘泽文、赵美丽四人分别在15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戴锋所有的位于泾县泾川镇甄塘路X号泾房权(完全)字第XXXXX号房屋,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被执行人安徽泾县长荣酱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1270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伍长源、包明友、刘泽文、赵美丽四人系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月有固定收入。被执行人戴锋在承担102899元担保责任后,申请执行人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同意由其配偶彭京以每月工资1500元承担剩余担保责任150959.8元。因本案受理费12401元及执行费11893元,应由各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各被执行人应分别负担4858.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5年7月份开始,每月从被执行人伍长源工资收入中扣留1500元,直至扣满人民币154858.8元整(即自2015年7月扣至2024年2月止)。二、自2015年7月份开始,每月从被执行人包明友工资收入中扣留1500元,直至扣满人民币154858.8元整(即自2015年7月扣至2024年2月止)。三、自2015年7月份开始,每月从被执行人刘泽文工资收入中扣留1500元,直至扣满人民币154858.8元整(即自2015年7月扣至2024年2月止)。四、自2015年7月份开始,每月从被执行人赵美丽工资收入中扣留1500元,直至扣满人民币154858.8元整(即自2015年7月扣至2024年2月止)。五、自2015年7月份开始,每月从被执行人彭京工资收入中扣留1500元,直至扣满人民币150959.8元整(即自2015年7月扣至2023年11月止。六、上述所扣款项汇入“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孙山中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珀溯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