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洪伟与张荣光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伟,张荣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杨洪伟,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农民,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三家子村6号45。被告张荣光,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瓦匠,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三家子村6号45。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伟诉被告张荣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伟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洪伟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歆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