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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洪伟与张荣光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伟,张荣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杨洪伟,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农民,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三家子村6号45。被告张荣光,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瓦匠,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三家子村6号45。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伟诉被告张荣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伟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洪伟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歆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