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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赛微微与陈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赛微微,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赛微微。被执行人陈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09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胜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陈胜向赛微微支付婚生子陈赛从2012年4月27日计算至今的子女教育费、医疗费117,189.90元中的50%即58,594.45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执行费7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胜银行存款人民币59,374.45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