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德祥与庆云庆龙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祥,庆云庆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82号原告张德祥,男,43岁,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庆云庆龙食品有限公司,住址庆云县。法定代表人李龙,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祥诉被告庆云庆龙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联系,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德祥诉被告庆云庆龙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