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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汪桂芹与姚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桂芹,姚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汪桂芹。被执行人姚桂英。上列当事人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姚桂英于2015年5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汪桂芹执行款35000元,申请执行人汪桂芹自愿放弃余下执行款。至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执行义务,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洪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苏 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