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明梅与被告辽宁卫星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梅,辽宁卫星生物制品研究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716号原告:马明梅,女,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辽宁卫星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51甲-3号。原告马明梅与被告辽宁卫星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敏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