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民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易淑与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等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淑,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2648号原告:易淑,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张太琴,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赵成荣,院长。委托代理人:李炼军,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兰丙申,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第三人: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永,院长。委托代理人:杜晓林,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受理原告易淑诉被告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第三人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