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沈兴发与徐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兴发,徐莉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保字第23-1号申请人沈兴发。委托代理人汤小民,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开全,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莉峰。申请人沈兴发与被申请人徐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05月0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徐莉峰所有的相当人民币价值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徐莉峰所有的浙E×××××别克牌SGM7164ATC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严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