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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肖运登,祁东县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江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玮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屈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