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肖运登,祁东县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江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玮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屈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