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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胡太坤与池州市德胜畜牧业有限公司、谈德胜、胡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太坤,池州市德胜畜牧业有限公司,谈德胜,胡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池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胡太坤,男,汉族,1962年生,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池州市德胜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谈德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谈德胜,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胡笳,男,1978年11月份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胡太坤与池州市德胜畜牧业有限公司、谈德胜、胡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池州市德胜畜牧业有限公司、谈德胜、胡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市德胜畜牧业有限公司、谈德胜、胡笳银行存款1019369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光氢审 判 员  余加胜代理审判员  祖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童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