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特确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赵海锋、刘玲恩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海锋,刘玲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特确字第198号申请人赵海锋。申请人刘玲恩。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申请人赵海锋、刘玲恩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6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刘玲恩支付申请人赵海锋工资共计16500元,于2015年5月28日前付清;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