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吴多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多安,东莞市时唛特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多安。被执行人东莞市时唛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彬。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东莞市时唛特电器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时唛特电器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907890.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业生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人民陪审员 刘分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汝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