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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中支行与周毅、江苏盐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中支行,周毅,江苏盐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中支行,住所地在大丰市人民南路61号。法定代表人丁成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梅玉祥(特别授权),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周毅。被执行人江苏盐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文港北路133号。法定代表人朱加军,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中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毅、江苏盐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大商初字第0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商初字第02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严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