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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秀鸟与王学涛、邱定辉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秀鸟,王学涛,邱定辉,胡理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294号申请执行人朱秀鸟。委托代理人金光华(特别授权),瑞安市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学涛。被执行人邱定辉。被执行人胡理旦。申请执行人朱秀鸟与被执行人王学涛、邱定辉、胡理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温瑞陶商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节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学涛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朱秀鸟借款本金1000000元,被执行人胡理旦、邱定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受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于同日向被各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王学涛、邱定辉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查明被执行人胡理旦在瑞安市范围内有房产,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于2015年4月23日、4月27日、4月30日、5月5日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王学涛、胡理旦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查明被执行人邱定辉账号有存款余额,本院将被执行人邱定辉开设于省农信社的三个账户(账号:62×××49,10×××75#1,101001775094127#1)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邱定辉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的两个账户(账号:62×××18;62×××15)予以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邱定辉开设于瑞安农商银行(账号:62×××49)内有存款74477元、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5)内有存款57100元、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8)内有存款7290元,本院已划拨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12400元,剩余117137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朱秀鸟领取。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故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邱定辉名下经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公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无出入境记录。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朱秀鸟与被执行人王学涛、邱定辉、胡理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王学涛尚欠申请执行人朱秀鸟借款882863元(原欠本金1000000万元,经法院扣划,已偿还117137),申请执行人朱秀鸟同意由被执行人王学涛分期支付: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82863元;于2015年9月30、2015年12月30日、2016年3月30日前各支付10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2016年9月30日、2016年12月30日前各支付15万元。被执行人邱定辉、胡理旦对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按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若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就未偿还部分申请法院一次性执行剩余款项。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和解协议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秀鸟与被执行人王学涛、邱定辉、胡理旦已就案款偿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案款履行期限未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2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冯余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白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