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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一终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与岳满合、江运红、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岳满合,江运红,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郑州纵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法定代表人杨军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满合,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代理人张琪,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运红,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城工业路。法定代表人杜凤云,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纵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爱玲,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张国勇,副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焦作公司)与被上诉人岳满合、江运红、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郑州纵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人保财险焦作公司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南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人保财险焦作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人保财险焦作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柳代审判员  原小波代审判员  张卫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