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邵世波与李辉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世波,李辉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邵世波,男,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李辉友,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世波与被告李辉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世波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辉友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世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振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