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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立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绥化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白澍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绥化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白澍,黑龙江省泓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北立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绥化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革新,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白澍,现住青岗县。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泓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洪伟,职务董事长。申请人绥化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泓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绥棱县龙科花园东厢房1#楼21号门市面积为193.24㎡、2号门市面积为152.08㎡、3号门市152.08㎡、4号门市面积为152.08㎡、5号门市面积为152.08㎡、8号门市面积为152.08㎡、10号门市230.09㎡、11号门市面积为152.08平方米、12号门市面积为152.08㎡、13号门市面积为152.08㎡、14号门市面积为152.08㎡、18号门市面积为152.08㎡、20号门市面积165.52㎡、22号门市面积239.40㎡商服楼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泓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绥棱县龙科花园东厢房1#楼21号门市面积为193.24㎡、2号门市面积为152.08㎡、3号门市152.08㎡、4号门市面积为152.08㎡、5号门市面积为152.08㎡、8号门市面积为152.08㎡、10号门市230.09㎡、11号门市面积为152.08平方米、12号门市面积为152.08㎡、13号门市面积为152.08㎡、14号门市面积为152.08㎡、18号门市面积为152.08㎡、20号门市面积165.52㎡、22号门市面积239.40㎡商服楼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抵债、赠与、损毁、不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二、对申请人绥化市汇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作为诉前保全财产担保的其所有的坐落于绥化市世纪方舟二区12栋产权证号为绥房权证城字第2417**号、业务编号为201501260126、房屋编号为061310801-21、面积为191.79㎡商业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抵债、赠与、损毁、不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雨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永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