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莫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闵××,曾用名闵×,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于新疆石河子市,汉族。2015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新疆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疆莫索湾垦区看守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莫垦检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黄宏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凌晨2时至4时间,被告人闵××驾驶新C-A68**银色五菱牌面包车,先后两次进入第八师一四八团莫管处李晓航汽车修理铺内,将店内9桶昆仑天鸿牌机油、12桶现代力超牌机油、20桶壳牌施倍力机油、12桶昆仑天威牌机油、12桶BP威墙牌机油、20桶壳牌劲霸机油以及10瓶德国大众长效防冻冷却液、2瓶昆仑之星冷却液、7瓶车爵士牌玻璃水、8瓶万能泡沫清洗剂、2瓶JOKER牌表板蜡、11个无牌布艺灰色方向盘套、18瓶立福牌万能除锈剂、10瓶自然牌特强发动机速冻液、1套启航牌座包套、2套HID疝气大灯、1套PHILIPS牌疝气大灯、2瓶Grease润油脂、1桶现代力超润油脂、1箱BJFWZ29C牌车用无刷发电机、1台润驰牌交流发电机、2台启动机、2台无牌发电机、7台成都国海汽车电气公司汽车交流发电机、1台无牌马达、1台长安马达、1台JFWZ2921A牌发电机、1台玉柴牌马达、1台马达、1台聊城制造马达、1台JF16**发电机、3台雷系牌电控气喇叭、6个风航牌电瓶(中)、5个川西牌电瓶(小)、4个宝思迪牌充电器、1卷电瓶线、2卷液压管、7个JVMP、LFADS牌勾车线、4个龙昌牌拖车绳、5个瑞安牌暖风机、1台组装电脑电脑主机等物品盗走,藏匿于第八师一四六团四分场六连闵××承包土地边的仓库内。后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李晓航。经石河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案发时总价值人民币262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户籍清单、事情经过、谅解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石河子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害人李××的陈述;被告人闵××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2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闵××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所盗赃物已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缴纳罚金,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森严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已缴纳。)二、作案工具新C-A68**五菱牌LZW6410BCF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宋高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