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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2014)大执字第7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71-2号申请人陈xx,女,汉族,1974年7月15日生,大同县人,无业,住大同县西坪镇水头村。被执行人胡xx,男,1972年3月19日生,汉族,大同市新荣区人,大同县黄土坡煤业公司职工,现住大同县党留庄乡蔡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胡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xx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城区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贵审判员  贺平审判员  郭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